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千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往鑫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05條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高維駿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