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告 施萬春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林再亨 (林簡章之繼承人)
林永錫 (林簡章之繼承人) 吳林美枝 (林簡章之繼承人) 林美如 (林簡章之繼承人) 林美華 (林簡章之繼承人) 沈林美幸 (林簡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林再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