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 趙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進萬 等4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