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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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204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郭泰寧 被告黃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陸清敏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翠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