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吳竹璃 被告 范氏 垂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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