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4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當場提出現金
肆萬元交給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