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
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叄佰伍拾元、賭具象棋壹副及骰子叄顆,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賭資新臺幣350元及賭具象棋壹副、骰子三顆,分屬
在賭桌上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
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