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代號0000甲000000(姓名及地址參卷)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洪瑋嬬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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