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莊鎧璘 (兼 莊詩堂 之承受訴訟人)、 江慶瑞 (兼莊詩堂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益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六O一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01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相對人即上訴人之同社區其他拒遷住戶於另案訴訟中不實指稱伊於系爭事件民國113年8月14日準備程序中,曾陳述「你們快點搬走,本區土地已有建商要蓋豪宅」云云。為澄清謠言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該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吳素勤法官林伊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