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原告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韓國銓律師原告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添安訴訟代理人韓國銓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心君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梵馨瞳美妍會館」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晟車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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