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 謝凱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明軒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將被告江明軒之法定代理人 江春忠 並列為被告,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