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光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內容略以:受刑人蔡世光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2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