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 陳國昡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經本院97年度婚字第
8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