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谷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谷津光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