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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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97號聲請人 吳健明 (即 吳銘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574│├──┼────────────┼────────┼──┼──┤│0002│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81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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