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931號原告 蕭綺雲 被告 王譯逢
李正雄 上列被告王譯逢、李正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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