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訴人 李燕華 即被告被上訴人 李葉月英 即原告
李建興 李燕寶 李旻憲 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燕飛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9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