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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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清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1年7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11年6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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