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64號原告 呂玫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郁芳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