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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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587號原告 周軒毅 被告 蔡正芳 訴訟代理人 姚建賢 被告 蔡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2/28)及其上同段16885、2655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准予變價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共有物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查上述土地權利範圍1/28、建物權利範圍1/2之交易價值合計新台幣(下同)3,100,000元(即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3751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4年3月26日之拍定價額),而原告就上述土地之權利範圍1/56、建物之權利範圍1/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0,000元(計算式:3,100,000元×1/2=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4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