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金蓮選任辯護人陳新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菁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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