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60號原告 馮福來 被告高雄市高長交通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104年9月12日召開會議中關於對原告除名之決議無效,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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