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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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鄞家齊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鄞家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