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41號聲明人 武氏蘭 即繼承人
余冠霖 法定代理人武氏蘭上開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 余建憲 (男,民國67年10月26日○○○鄉○○村○○路○○○號)於99年11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