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0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李月花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蔡金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瑪家鄉排灣村排灣36號)於民國99年10月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