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林全濬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被告 江支聰
沈淑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