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債權人 蕭義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阿義 之繼承人、 何容之 繼承人、 楊仲坤 之繼承人、 林清標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亦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之住居所資料為何,又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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