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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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請人 曾琪清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日前因調養身體,尚未找到穩定之工作,無法處理稅捐債務,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半年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堪認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稅捐債務,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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