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泓霖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泓霖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李泓霖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發起成立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之犯罪組織(李泓霖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4867號、108年度偵字第2272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騙贓款。李泓霖與綽號「可樂」及其等所屬犯罪組織所屬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意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與綽號「可樂」之人以通訊軟體「微信」為聯繫方式,先推由該犯罪組織之不詳成員以佯稱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分期付款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一之款項先後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或購買遊戲點數,嗣再由綽號「可樂」以「微信」與李泓霖確定見面之時間、地點後,推由不詳之成年男子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交予李泓霖,由李泓霖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後,再依綽號「可樂」之指示,將所提領之贓款交予該犯罪組織所屬不特定之成年男子,並當場收取所提領款項總額百分之7之報酬,總計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7640元之不法所得。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後報警,經警據報後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 張雅婷周伯彥許世熙賴孟婷楊淑貞陳宥良高孫妤馨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李泓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婷、周伯彥、許世熙、賴孟婷、楊淑貞、陳宥良及高孫妤馨、證人即被害人 鄭晴雯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107年度提款熱點影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提款地點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綽號「可樂」及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犯行,各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內,接續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得之款項,係基於提領詐欺贓款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均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至於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就各被害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同條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就其所犯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
物,竟參與詐欺性質之犯罪組織負責提領贓款工作,及如前述就洗錢部分減輕其刑之犯罪手段,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所遭詐欺之金額多寡之所生損害,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餐飲業之生活狀況,暨被告先前已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可自提領贓款中取得百分之7之報酬等語,而本案被告所提領之總額為25萬2000元,其百分之7即1萬7640元,此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該等金錢並未扣案,爰併予宣告追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之帳戶│被告提領時間│被告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張雅婷│107年12月│11464元│700│107年12月6│臺中市太平區│20000元││││6日18時5││-00000000000│日18時18分│中興路115號│││││分││││台中商銀太平│││││││││分行││││├─────┼────┤├──────┼──────┼────┤│││107年12月│2304元││107年12月6│臺中市太平區│20000元││││6日18時9│││日18時19分│中興路115號│││││分││││台中商銀太平│││││││││分行││├──┼────┼─────┼────┤├──────┼──────┼────┤│││107年12月│31234元││107年12月6│臺中市太平區│4000元││2│鄭晴雯│6日18時14│││日18時20分│中興路115號│││││分││││台中商銀太平│││││││││分行││├──┼────┼─────┼────┼──────┼──────┼──────┼────┤│3│周伯彥│107年12月│29988元│000-00000000│107年12月6│臺中市太平區│30000元││││6日21時54││05886│日21時58分│中平七街70號│││││分││││家樂福太平店││├──┼────┼─────┼────┼──────┼──────┼──────┼────┤│4│許世熙│107年12月│29985元│000-00000000│107年12月6│臺中市太平區│20000元││││6日21時37││020│日21時40分│中平九街117│││││分││││號全家超商太│││││││││平新凱悅店│││││││├──────┼──────┼────┤││││││107年12月6│臺中市太平區│10000元│││││││日21時41分│中平九街117│││││││││號全家太平新│││││││││凱悅店││││├─────┼────┤├──────┼──────┼────┤│││107年12月│30000元││107年12月7│臺中市太平區│20000元││││7日0時1│││日0時6分│永豐路83號全│││││分││││家太平永豐店│││││││├──────┼──────┼────┤││││││107年12月7│臺中市太平區│10000元│││││││日0時6分│永豐路83號全│││││││││家太平永豐店││├──┼────┼─────┼────┼──────┼──────┼──────┼────┤│5│賴孟婷│107年12月│10101元│000-00000000│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19000元││││15日19時21││5611│日19時25分│成功東路153│││││分││││號1樓OK超商││││├─────┼────┤│││││││107年12月│8888元││││││││15日19時24│││││││││分││││││├──┼────┼─────┼────┤├──────┼──────┼────┤│6│楊淑貞│107年12月│2309元││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2000元││││15日20時0│││日20時10分│中興路171號│││││分││││統一超商太平│││││││││店││││├─────┼────┤├──────┼──────┼────┤│││107年12月│8105元││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20000元││││15日20時32│││日20時43分│永平南路1號│││││分││││全家超商│││││││││││││├─────┼────┤│││││││107年12月│12415元││││││││15日20時37│││││││││分││││││├──┼────┼─────┼────┤├──────┼──────┼────┤│7│陳宥良│107年12月│18019元││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19000元││││15日20時58│││日21時1分│中興東路142│││││分││││號 國泰世華太 │││││││││平分行││├──┼────┼─────┼────┼──────┼──────┼──────┼────┤│8│高孫妤馨│107年12月│29988元│000-00000000│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20000元││││15日23時31││124100│日23時34分│成功東路267│││││分││││號全家超商│││││││├──────┼──────┼────┤││││││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10000元│││││││日23時35分│成功東路267│││││││││號全家超商││││├─────┼────┤├──────┼──────┼────┤│││107年12月│28028元││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20000元││││15日23時52│││日23時53分│中興東路189│││││分││││號統一超商│││││││├──────┼──────┼────┤││││││107年12月15│臺中市太平區│8000元│││││││日23時54分│中興東路189│││││││││號統一超商││└──┴────┴─────┴────┴──────┴──────┴──────┴────┘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1│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附表一編號2│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附表一編號3│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附表一編號4│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附表一編號5│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附表一編號6│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附表一編號7│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附表一編號8│李泓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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