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
大林鎮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減更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六年度執減更字第二二三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五千元現金保證,由其繳納後獲釋放,嗣該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八十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拘役九十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九一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拘役四十五日,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在案,復經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甲○○到案執行無著,有本院判決書、裁定、刑事保證金收據(九十六年度刑保字第96000073號)、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甲○○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證。併參酌聲請人另亦發函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遵期到案,仍未到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足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