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旺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日興 被上訴人 鄒素芳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聲明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命補正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上開命補正裁定已於107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