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0號
第51號第52號第54號第55號第5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71號
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第78號第79號第80號第84號第89號第90號第91號第92號第96號第143號原告 陳姍亭
陳建州 原告即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燕玲 原告 林美能
許惠珍宋鳳英 黃幸苓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陳燕玲原告 鄭燕霞
連杏姿 梁家豪 楊芹宜 薛芳
陳加芳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陳燕玲原告 賴昱妘
邵惟心 李寶雲
王琇穎 許苗 朱美蓉 鄭怡婷 鄭宏德 鐘云筠 (原名: 鐘心如
陳芓圻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陳燕玲原告 吳世強 被告 黃艾凌
林建宏 蘇明俊 吳祖寧
黃祉燕 上列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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