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8年8月18日下午2時許│98年10月29日15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6661號│度偵字第459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37號│99年度簡字第191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9年3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37號│99年度簡字第1912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4日│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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