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龍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