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049號債權人 鄭金腰 債務人 王國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票號A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為101年05月16日,債權人附件聲請利息起算日為100年05月16日,該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36049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0年5月21日│1,000,000元│101年5月16日│AA0000000│├──┼────────────┼───────────┼───────────┼───────────┤│002│100年6月8日│100,000元│100年7月8日│CH396552│├──┼────────────┼───────────┼───────────┼───────────┤│003│100年6月8日│100,000元│100年8月8日│CH396553│├──┼────────────┼───────────┼───────────┼───────────┤│004│100年6月8日│100,000元│100年9月8日│CH396554│├──┼────────────┼───────────┼───────────┼───────────┤│005│100年6月8日│100,000元│100年10月8日│CH396555│├──┼────────────┼───────────┼───────────┼───────────┤│006│100年6月8日│100,000元│100年11月8日│CH396556│└──┴────────────┴───────────┴───────────┴───────────┘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