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吳勝文 相對人 張煜鑒
沈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民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煜鑒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3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等0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129年2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無利息與遲延利息之約定、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張煜鑒分別①於
99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10萬元,約定99年3月9日償還,逾期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簽發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②於99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99年11月
6日償還,逾期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簽發乙紙交予聲請人。經聲請人分別於①99年3月9日②99年11月6日提示上開本票,詎相對人張煜鑒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本金210萬元及違約金。又相對人張煜鑒於99年10月12日因信託關係將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土地之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沈美英,為此以張煜鑒、沈美英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宜蘭縣○○○鄉○○○段││1125│建│275│全部│張煜鑒││││││││││││├─┼───┼────┼────┼────┼────┼─┼────┼─────┼─────┤│02│宜蘭縣○○○鄉○○○段││1126│田│2062│全部│沈美英││││││││││││├─┼───┼────┼────┼────┼────┼─┼────┼─────┼─────┤│03│宜蘭縣○○○鄉○○○段││1165│田│1116│全部│沈美英││││││││││││├─┼───┼────┼────┼────┼────┼─┼────┼─────┼─────┤│04│宜蘭縣○○○鄉○○○段││679│田│1182│全部│沈美英││││││││││││├─┼───┼────┼────┼────┼────┼─┼────┼─────┼─────┤│05│宜蘭縣○○○鄉○○○段││680│田│1970│全部│沈美英││││││││││││├─┼───┼────┼────┼────┼────┼─┼────┼─────┼─────┤│06│宜蘭縣○○○鄉○○○段││681│田│1635│全部│沈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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