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葉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純媛 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