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黃謝廷妹黃添來 .被告 黃萬鑫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秋英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萬德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萬全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棟炎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螢鋒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盛奎 即黃添來之.被告 徐南榮徐仁春 之.被告謝 徐雪子 即徐仁春.被告 徐南德 即徐仁春之.被告 江徐桂連 即徐仁春.被告 徐南盛 即徐仁春之.被告 徐南財 即徐仁春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土地共有人 黃建榮 所在不明,無法取得其授權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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