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黃謝廷妹 即 黃添來 .被告 黃萬鑫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秋英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萬德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萬全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棟炎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螢鋒 即黃添來之.被告 黃盛奎 即黃添來之.被告 徐南榮 即 徐仁春 之.被告謝 徐雪子 即徐仁春.被告 徐南德 即徐仁春之.被告 江徐桂連 即徐仁春.被告 徐南盛 即徐仁春之.被告 徐南財 即徐仁春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土地共有人 黃建榮 所在不明,無法取得其授權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