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原告光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