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73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7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採用錯誤之數據、稅額、現值、稅率、減項等致違背憲法精神,侵害人民權益。被上訴人誤認房屋變更使用,面積增加,而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測量之三八六平方公尺課稅,自有未合。被上訴人曾以三三三平方公尺、三八六平方公尺多種版本課稅,乃錯誤違法。系爭房屋主建物登記為一六九二建號,附屬建物為一七七一及一七六八號,其持分防空避難室地下室、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公共設施面積二八.五平方公尺應加以扣減稅額。又系爭房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前全部自用,應用住家用稅率,八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今,一半自用,一半出租供營業用,依法其一半應享有「住家」用稅率。為此請求被上訴人將溢收房屋稅及其利息、滯納金、法院執行費等全部退還等語。經核上訴意旨,旨在述說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所述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之理由,並泛言原判決採用錯誤之數據、稅額、現值、稅率、減項等致違背憲法精神,侵害人民權益。而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及提出關於其所指事實之必要證據,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廖宏明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褔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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