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255號聲請人 薛惠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僅具狀陳稱應由相對人負擔相關費用云云,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許金釵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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