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252號聲請人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4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以寄存送達方式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另聲請人就本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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