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253號抗告人 許琪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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