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上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業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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