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8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瓊文
葉沛綺 被告 胡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