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
己○○辛○○丙○○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
8、269、1986、2400、2675、8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寅○○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己○○、戊○○、丁○○曾有下列妨害風化之前科紀錄:
㈠、己○○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1年7月23日以90年度易字第30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1年8月12日確定,於91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於92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2年5月20日以92年度簡字第7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2年6月19日確定,於92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戊○○於9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31日以93年度簡字第12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3年4月30日確定;復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510號判處拘役40日,於96年
4月19日確定,於96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22日以97年度簡字第70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2月26日確定,於98年
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
㈢、丁○○於9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4657號判處拘役45日,於97年8月13日確定,於9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31日以97年度簡字第6678號判處拘役55日,於97年10月27日確定,於9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
二、寅○○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4樓之軍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軍浩公司)及信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信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均為不知情之羅富文),上開公司登記業務可從事委託國內廠商生產、製造含有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再出口販售至歐、美、日等允許販售猥褻影音光碟之國家,因而於93、94年間及95年3月29日、95年5月5日、95年11月23日、24日、27日,先後多次以軍浩公司或信家公司名義,提供光碟母版加工合約書、版權聲明保證書、授權證明文件及出口具結書等文件,以每片新臺幣(下同)7至12元不等之代價,委託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路○○○號之泛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碟公司)不知情之負責人 何三一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壓片製造、生產含有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數片、1萬5000片、7500片、7700片、7700片及7700片。惟因上開軍浩公司及信家公司經營陷入瓶頸,尚有庫存之猥褻影音光碟未出口,寅○○竟萌生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先自行以焊槍將前開委託泛碟公司壓片製造之光碟來源識別碼(包含母版碼及模具碼)銷燬(毀損準文書罪嫌部分未據告訴)以避免追查,另於
96、97年間,依客戶訂單而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燒錄含有前開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復委託不知情之商家印製彩色印刷外包裝後自行包裝。並自97年3月間某日起,在臺北縣○○鄉○○路○段與貴陽街口及其餘不詳處所,自行擺攤販售上開猥褻影音光碟,並以每片50元之價格販售與前往選購之不特定人,期間每月約可獲得數萬元不等之利益;另於97年3、4月間至7、8月間,以每片7至15元不等之價格,將猥褻影音光碟販售與大量購買之己○○;寅○○即以此方式販賣猥褻影音光碟藉資牟利。嗣於97年12月12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鄉○○路○段與貴陽街口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再於97年12月23日18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軍浩公司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及與本案無關之燒錄機1臺、出貨單10本、銀行存摺10本、光碟母版委託加工合約書1份及隨身碟1個(下稱犯罪事實㈠)。
三、戊○○於前案所犯妨害風化罪為警於97年7月13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雙龍門影音情趣商店查獲後,仍不知悔改,丁○○於前案所犯妨害風化罪為警於97年6月17日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查獲後,亦不知悔改,由己○○分別雇請癸○○(由本院另依簡易程序審結)、戊○○、丙○○、丁○○販賣猥褻影音光碟。己○○、癸○○、戊○○、丙○○、丁○○即共同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推由己○○向寅○○及不明人士購入猥褻影音光碟,並向不知情之 李俊雄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承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市○街○○○路口之民營停車場車位2個,在該停車位搭建鐵皮棚架,作為存放猥褻影音光碟之倉庫及進銷據點,復以不詳代價雇請癸○○在上址停車場停車位管理猥褻影音光碟,另由戊○○、丙○○與丁○○駕駛車輛載送己○○所提供購得之猥褻光碟至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B261、B262、B283至B285號等攤位擺攤販售,且為躲避警方追查,攤位僅擺放合法之影音光碟,猥褻影音光碟則存放在廂型車內,待顧客選購後,再自廂型車中取出交付。己○○即於97年初某日起至97年12月23日為警查獲期間內之不詳時間及97年3、
4月間至7、8月間,以每片7至15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寅○○購入猥褻影音光碟,旋即於97年
3、4月間某日起至97年12月23日為警查獲止,由丁○○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6377號之廂型車載送前開猥褻光碟至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供丁○○、丙○○、戊○○於前開攤位販售,己○○亦會不定期前往上開跳蚤市場共同販售。嗣於97年12月13日14時15分許,為警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由現場顧客壬○○所購買之猥褻影音光碟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廂型車內之猥褻影音光碟(起訴書誤載為283片)。再於97年12月23日17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縣三重市市○街與中山路口民營停車場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之傳真機1臺等物(下稱犯罪事實㈡)。
四、戊○○於前案所犯妨害風化罪為警於97年7月13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雙龍門影音情趣商店查獲後,仍不知悔改,承前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在上址繼續經營情趣商店,惟因罹病住院,故委請其子辛○○代為顧店、經營。戊○○即與辛○○共同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以不詳代價,向不明人士購得猥褻影音光碟後,置於店外某處,並製作猥褻影音光碟目錄供不特定顧客選購,待顧客選定目錄內之猥褻影音光碟後,方從上址店後門至店外取貨,店內則僅放置合法影音光碟,躲避警方查緝。戊○○及辛○○經營上址情趣商店期間,曾有顧客丑○○於97年9月中旬某日,至上址情趣商店選購後,由辛○○以200元之代價,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共5片,均販賣與丑○○。丑○○再於97年10月7日16時30分許,至上址情趣商店選購後,由辛○○以1000元之代價,將如附表三編號六、七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共16片,均販賣與丑○○。丑○○於97年10月7日步出上址情趣商店後,旋即為警約談,因而同意擔任證人,並由警員甲○○持續在店外錄影蒐證,復實際進入上址店內確認。嗣於97年12月23日16時25分,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情趣商店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之名片2張、R東光碟片2片(係辛○○供己觀覽之影音光碟)、「華裔混血妙齡女郎系列」10片(係由顧客子○○在重新橋下購得攜至上址欲換購之影音光碟)(下稱犯罪事實㈢)。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店分局及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第
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此係因傳聞法則的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同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意旨,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欄㈠(即被告寅○○)之部分:上揭犯罪事實㈠,迭據被告寅○○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亦據證人即現場執行查緝之警員林家益、 陳新灝 於偵查中均結證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258號偵查卷宗第38至39頁、第47頁),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縣○○鄉○○路○段與貴陽街口)、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368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4樓軍浩公司)、信家科技與匯京國際光碟母版委託加工合約書1份、軍浩國際與泛碟科技光碟生產訂單暨授權切結書3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258號偵查卷宗第9至13頁、98年度偵字第1986號偵查卷宗第32至40頁、第306至308頁)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寅○○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犯罪事實欄㈡(即被告己○○、丙○○、戊○○、丁○○)之部分:
訊據被告被告己○○、丙○○、戊○○、丁○○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罪事實㈡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犯行,均辯稱:伊都是賣有碼的影音光碟 云云 ,被告丙○○另辯稱:壬○○是帶自己的片子來換,且壬○○是向隔壁攤的「 阿忠 」購買云云。經查:
⒈被告己○○向被告寅○○購買猥褻影音光碟再予轉售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曾經賣色情光碟無碼的光碟片給己○○嗎?)曾經有過。」、「這些交易的光碟片我送到三重市公所附近的一個停車場,這個停車場就是一般的停車場,停車場有遮雨的設備。」、「(問:你送給己○○的光碟片是賣斷的嗎?)是賣斷的。」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7月22日審判筆錄第18至19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98年2月3日偵查中結證稱:
「(問:是否認識己○○?)認識,他是我老闆,他的綽號叫木瓜。」、「(問:【提示卷附扣押物品表】這些物品何來?)我當時在三重市市○街○○○路口停車場鐵皮屋外面,警方到場後,我帶警方到停車場倉庫內找到這些東西,這些色情光碟是我老闆己○○向別人進貨的。」等語互核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19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扣案可資佐證。被告己○○於98年1月22日偵查中亦曾供承:「(問:97年12月23日17時在三重市市○街○○○路口鐵皮屋內,為警查獲物品,是何人所有?)都是我的,我是在查獲前6個月陸續向寅○○購入的,我買這些光碟是要賣給不特定的人,上址是我放貨物的地方,我是向李俊雄租兩個停車位,搭建鷹架,應該不算鐵皮屋。」、「(問:你的綽號?)木瓜。」、「(問:是否坦承移送意旨所指之犯行?)我坦承妨害風化。」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5頁),堪信屬實。被告己○○雖嗣後翻異前詞,辯稱:因寅○○有欠伊錢,故伊取得寅○○之光碟供作擔保云云,惟證人即被告寅○○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與己○○交易光碟片有無約定過交易的色情光碟片如果賣不出去要交回給你嗎?)有這樣的約定,當時我們公司是以外銷為主,後來公司營運情形不佳,出口有些問題,我是跟己○○說可以外銷價錢比較好的下,我要把賣給他的色情光碟拿回來,但是並沒有約定時間,因為那時候公司的生意是很差的。」、「(問:你外銷的識別碼不是弄掉了嗎?那如何拿回來外銷?)弄掉識別碼的光碟只有少部份的光碟,因為確定有些沒有辦法出口了,有些太舊了,我賣給己○○的光碟有一些有把識別碼弄掉,有些沒有弄掉,舊的沒有辦法出口的,就把識別碼弄掉。如果有機會出口的光碟就沒有把識別碼弄掉,沒有弄掉的識別碼的,如果我有機會外銷的話,我就要把賣給己○○的光碟拿回來。己○○跟我拿這些光碟,己○○有付錢給我,我是賣斷給他的,不過因為之前我有欠己○○錢,己○○說如果我賣給己○○的光碟他賣不出去的話,己○○希望我可以買回去做外銷,因為外銷的價錢比較好。」等語(見本院99年7月22日審判筆錄第19至20頁),足見被告己○○向被告寅○○取得猥褻影音光碟並無擔保之意,確係買斷無疑,縱認2人間有事後可買回之約定,亦不影響之前之買賣關係,否則豈會任由癸○○等人搬出販售(詳下述),益徵被告己○○所辯不實。
⒉次查,被告己○○雇請被告戊○○、丙○○、丁○○、癸○
○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共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事實,亦據證人庚○○於警詢時證稱:重新橋下跳蚤市場之攤位是己○○雇用戊○○及丙○○替其照顧攤位,己○○負責提供猥褻影音光碟貨源等語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㈠第311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98年2月3日偵查中結證稱:「(問:是否認識李俊雄、丙○○、辛○○、 劉俊宏 ?)李俊雄是地主,他跟己○○是合股做停車場的生意,他沒有賣光碟,丙○○、辛○○是兄弟,跟他們父親戊○○都是己○○請的員工,他們在跳蚤市場賣色情光碟,己○○也會叫我在週末假日時去跳蚤市場賣色情光碟。」(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19至20頁),復於98年
3月12日偵查中結證稱:「其實我不知道他們的真名,我平常都叫他們綽號,在警局時是指認照片上的編號,我不知道那對兄弟的名字,只知道他們的爸爸綽號是 阿榮 ,我都叫他阿榮哥,我知道阿榮哥住院時,他兒子(手指被告丙○○)會去跳蚤市場幫忙顧攤子,我在跳蚤市場有看過被告丙○○
2次。」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26頁),再於98年5月5日偵查中結證稱:「(問:何人雇用你販賣無碼色情光碟?)是己○○,他叫我星期六、日去重新橋下賣無碼色情光碟,他1天給我7、800元到1000元不等價錢,我是從97年1、2月開始賣的,賣到被警方查獲為止。
」、「(問:【提示丙○○、辛○○、庚○○、戊○○照片】何人也在該處販賣?)丙○○和戊○○,他們有賣無碼和有碼,我從97年1月去賣時就看到他們在那邊賣,也是到警方被查獲為止,我這段期間星期六、日都有去賣色情光碟,他們也都在現場賣,他們有目錄是1套1套賣,目錄上有些無碼,他們是用小貨車載來擺攤販賣。」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76至7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己○○是不是綽號「木瓜」的老闆?)【點頭】」、「(問:綽號「木瓜」的老闆雇用你,你是負責什麼工作?)賣片子、包片子給客人,我是在三重重新橋下賣,我沒有每天去賣,我只有星期六、星期天去賣,賣到的錢是被老闆收去,我的薪水是1天700元。」、「(問:你去重新橋下面販賣的光碟是從哪裡來的?)是在我住的地方搬出來的,就是警察查獲光碟的那個停車場鐵皮屋那邊搬出來的,我們星期六、星期天早上我們要去賣的地方,我們自己去帶一些光碟片過去,是我進去倉庫裡面搬色情光碟去賣的,這是老闆交代的,我搬多少光碟片是不用紀錄的,老闆要我拿多少,我就拿多少,隨便我拿多少去賣,如果我拿100片色情光碟片去賣,我賣了50片,就把賣50片的所有金額交給老闆,老闆並不會去查我是否有賣多少光碟片,我拿去賣的光碟片就是無碼的,就是色情光碟。」、「(問:你去重新橋下面賣是有固定的攤位?)是的,攤位是要交錢的,攤位是我自己去租的。」、「我星期六、星期天承租的攤子租金是老闆支付的。」、「(問:你去重新橋下面賣光碟,老闆會過去那邊嗎?)星期六、星期日老闆會搭載我去那邊,然後他就走了,然後老闆會去搭載我回來,我星期六、星期天從早上八點賣到下午兩點,下午兩點老闆就會去搭載我回來。」等語互核相符(見本院99年6月24日審判筆錄第9至10頁、第12頁),並有現場蒐證照片存卷可考(見98年度偵字第8787號偵查卷宗第9至42頁),亦堪認定。
⒊至於被告丙○○、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事實,業據證
人壬○○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於97年12月13日14時許有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購買色情光碟,當時伊可能要買「秘書5」這1套,但還有1套「啄木鳥系列」也拿在手上挑,伊感覺丙○○好像是在顧攤子的人,伊問丙○○之後,也是丙○○去拿光碟片給伊的,光碟片要賣500元,好像也是丙○○跟伊說的等語(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7至10頁),與其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有無在97年12月13日前往三重重新橋下購買無碼色情光碟?)有,是無碼的,擺在攤子上的是空盒子,老闆另外去拿給我的。」、「(問:【提示丙○○、辛○○、戊○○、庚○○照片】何人賣色情光碟與你?)是丙○○。」、「(問:現場有幾人在販賣色情光碟?)我不清楚,跟我接洽的是丙○○。」等語互核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269號偵查卷宗第104頁),足見被告丙○○確有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無疑。次查,證人子○○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當時在跳蚤市場買色情光碟片的老闆現在有沒有在法庭裡面?【當庭命指認】)沒有。」等語(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19頁),惟觀諸其於警詢時尚能指認被告戊○○即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人(見98年度偵字第2675號偵查卷宗第36頁),參以警詢之日為97年12月23日,距離證人子○○購買光碟之時間較審理時為近,自應以警詢時之印象較為清晰、深刻,且證人子○○於警詢前甫被查獲,亦無暇衡酌利害關係或與他人擬定說詞,自應以其於警詢時之證述較為可採。再者,證人即執行蒐證之警員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伊蒐證過程中,丁○○會充當駕駛,開貨車從市前街倉庫進出,也會在跳蚤市場攤位附近把風,但沒有看到與顧客接洽,丙○○是在跳蚤市場顧攤位,與顧客接洽,戊○○會在旁邊喝酒,人多的時候也會去幫丙○○,己○○則偶爾會出現串門子,他們在攤位上只擺有碼的,無碼的都放在車上等語(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24至26頁),佐以被告丁○○亦於警詢時供承:「我的確是有幫忙戊○○開車載運貨物而且也有幫忙他上、下貨及擺攤、收攤事宜。」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787號偵查卷宗第7頁),復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問:是否知道戊○○、丙○○、己○○有賣無碼色情光碟?)戊○○有在賣,我記得97年3月就有在賣,到今年都還在賣。己○○也有在賣,但比較少,但他會和擺攤的癸○○講話,癸○○有跟我講過己○○是他老闆。丙○○是戊○○的兒子,也有在現場擺攤賣,我跟戊○○比較熟,有聽戊○○說他有賣無碼的,但我沒仔細看他光碟的內容。」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77頁),並有現場蒐證照片附卷為憑,足見被告己○○雇請被告戊○○、丙○○、丁○○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事實堪予認定。
⒋被告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諸被告丙○○歷次供述
可知,其先於警詢時供稱:伊是幫綽號「阿忠」之老闆販賣色情光碟,老闆以300至500元之價錢雇用伊,壬○○手中查扣之色情光碟是他自己帶來要與伊交換片子的云云(見98年度偵字第269號偵查卷宗第8頁),又於偵查中先後供稱:「攤子非我在顧,是老闆在顧,我沒受雇顧攤。我有時去那裡看看,老闆會請我吃飯,他生意好會分紅給我。我們都是認識的。因我會在那裡打雜、包那些光碟、收客人錢。」云云(見98年度偵字第269號偵查卷宗第67頁)、「我不算幫阿忠顧攤位,因為我父親的攤位與阿忠的攤位沒有間隔,有時客人來,就會先幫客人把光碟包起來,錢是阿忠自己收的。」云云(見98年度偵字第269號偵查卷宗第80頁),足見被告丙○○之辯詞反覆不一、互相矛盾,尚屬有疑,且被告丙○○至今均未提出「阿忠」之真實姓名年籍供查證,其辯詞已難遽信。而證人壬○○對於購買無碼色情光碟之經過均連續陳述且互核相符,並明確指認被告丙○○即是賣無碼光碟之人,業如前述,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當天你去那個攤子,你跟攤販說你要買光碟還是要換光碟?)我看完光碟包裝之後,我就想要買那塊光碟,我去那裡我就是要買光碟,並不是要換光碟,我去那邊看,如果看到我喜歡的我就要買。」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10頁)。審諸證人壬○○與被告丙○○並無恩怨,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經具結,衡情應無設詞攀誣被告丙○○而自陷偽證罪處罰之理,是其證述內容應較為可信,被告丙○○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殊難採信。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影音光碟,內容無非涉及男女裸露、撫摸性器官及性交特寫之畫面,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猥褻內容,且外觀上毫無任何警示標語、內容亦無任何以馬賽克遮掩,無採取任何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此有上開影音光碟封面照片、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269號偵查卷宗第28至42頁、第46至55頁、98年度偵字第1986號偵查卷宗第21至31頁、第335至363頁),足認扣案之上開物品確屬猥褻影音光碟無訛,被告己○○、丙○○、戊○○、丁○○所辯亦均非可採。
㈢、犯罪事實㈢(即被告己○○、辛○○)之部分訊據被告己○○、辛○○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罪事實㈢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犯行,被告戊○○辯稱:伊賣的都是有碼的光碟云云,被告辛○○辯稱:伊沒有賣無碼的光碟,應該是乙○○賣的云云。經查:
⒈證人即雙龍門影音情趣商店之顧客丑○○於警詢時證稱:「
(問:你何時、何地購買色情光碟?)我大約是在今(7)日16時30分許,我到臺北縣三重市○○路○○號的情趣用品店購買新臺幣1000元無碼的色情光碟。」、「(問:你今天購買多少錢、多少片的色情光碟?)購買新臺幣1000元16片的色情光碟DVD(片名:日本妞對黑人系列第2集8片、西洋啄木鳥精選系列二8片)」、「(問:你為何知道臺北縣三重市○○路○○號的情趣用品店有在販賣色情光碟?你何時起向該店購買色情光碟?最近1次購買是何時?)很早以前就聽朋友說過,我是從97年9月中旬起向該店購買,連這次總共買了2次,第1次我買了5片VCD,價錢是新臺幣200元。」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268頁反面、第269頁);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提示丙○○、辛○○、戊○○、庚○○照片】是何人販賣無碼光碟片給你?)是辛○○賣給我的,他說無碼的放在店後面,另外去拿,當天我買的日本妞對黑人和西洋啄木鳥就是他拿給我的。目錄我沒交給警方,辛○○有拿目錄給我,是寫片名,口頭上會跟我講是無碼片,我去買時另外還有1個比較老的人,但不知是誰,跟我接洽的都是辛○○,那個老的人沒說什麼。」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70至71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有無在97年10月7日下午4點20分左右,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情趣用品店前被警察帶回去做筆錄?)有這件事情。」、「(問:你當時從情趣店出來手上是否有拿著色情光碟?)是的,我手上拿的色情光碟片是從那家店裡面買的。」、「(問:【提示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卷宗㈠第281頁的照片並使其辨識】你當時在龍門路的情趣店所買的色情光碟是否就是這16片光碟?)是的。」、「(問:【提示同上卷宗第279頁下方照片、
280頁下方照片並使其辨識】照片中穿著白色上衣的人,是否是你當時進去情趣店所購買光碟片的情形?)是的。」、「(問:你當時所購買的光碟片是跟誰購買的?)店裡面的人。」、「(問:店裡面賣你光碟片的人,現在有沒有在法庭裡面?【當庭命指認】)有,就是辛○○。」、「(問:請你描述你當時進去情趣店購買光碟過程?)我進去店裡面,我就說我要買色情光碟片,賣光碟片的人有拿一些目錄給我看,然後我就挑了,我挑好之後,我有等一陣子,我有看到店員從店的後門出去,然後再回來把我要買的光碟片拿給我。」、「(問:你在警察局製作筆錄的時候,你說他們店裡面賣VCD1片50元,DVD比較貴,你是以1000元購買16片色情光碟DVD等語,你當時所述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問:你在警察局的時候你說,光碟片是放在店後面巷子對面的屋子,屋子旁邊有1個牙醫診所,你看到店員進去牙醫診所旁邊的屋子拿光碟片,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應該是這樣子,我有看過他們進去那間屋子裡面拿。」、「當時我去買的時候,我有跟他們借廁所,所以我跟到後面稍微看到一下。」、「(問:你可以說明一下目錄的樣子嗎?)目錄就是1整本,可以讓我翻閱,目錄裡面就是光碟的封面而已,並沒有內容。」、「(問:
你之前有沒有去過龍門路的那家店?)我之前有去過1次。
」、「(問:這次你是去第2次?)是的,我去的兩次都是同1個人在顧店。」等語(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12至15頁)。並據證人丑○○提出其所購買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交與警方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辛○○確曾於97年9月中旬某日及10月7日在上址情趣商店
2度販賣猥褻影音光碟與證人丑○○無疑。⒉次查,證人即現場執行蒐證之警員甲○○於偵查中結證稱:
「(問:蒐證拍照過程期間?)我是從97年8月中開始蒐證至97年12月23日。之前有蒐證但不是我拍的。龍門影音我蒐證期間他們1星期會開4、5天,我在外面蒐證有看到客人進入交易。大部分是都是辛○○顧店,門口都是乙○○。」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55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臺北縣三重市○○路○○號這家店涉嫌販賣猥褻光碟,本件是否你們所查獲的?)是的。」、「(問:你們當時是如何確認說這家店真的有在賣色情光碟?)我有曾經自己進去店裡面購買到色情光碟片。」、「(問:請你陳述你進去店裡面購買色情光碟片的過程?)我進去之後,我跟店員說要購買無碼光碟,因為該店擺出來的是有碼的光碟片,我跟他說要購買無碼的,店員會先過濾我的身分,但是過濾的過程並不是很嚴謹,只是看一看我,然後店員就從店後門出去,但我也不知道他去哪裡,他回來之後就拿1包色情光碟片,這包色情光碟片我看了之後確實是無碼的,店員是隨便拿色情光碟片給我,店員會問我喜歡哪一種類型的,當時我跟店員說隨便,我只跟店員說我要買無碼的,店裡面確實是有目錄,但是該目錄是否是無碼的,因為時間已久,我不太確定了,我也不確定我有沒有去看那個目錄,不過我確定店裡面是有目錄。」、「(問:你進去店裡面買光碟的時候,店裡面的店員是哪1位?)辛○○。」、「(問:【提示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卷宗㈠第272頁以下的照片】這些照片是你們蒐證的照片嗎?你認得出來嗎?)這照片是我拍的,我剛剛說我進去店裡面購買光碟是在我拍這個照片之後。」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23、24頁)。且觀諸卷附現場蒐證照片18張可知,被告辛○○確有在上開雙龍門影音情趣商店顧店,且不特定人均得在現場購得猥褻影音光碟,並無任何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㈠第272至280頁),足見被告辛○○確有在上開雙龍門影音情趣商店遂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行。又被告辛○○自始至終均不否認因其父即被告戊○○生病,而為其父顧店之事實,此亦為被告戊○○所是認,堪信被告戊○○針對被告辛○○在上開雙龍門影音情趣商店之販賣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疑。
⒊被告辛○○雖辯稱:伊沒有在賣無碼的,顧客可能是向乙○
○買無碼光碟云云,被告戊○○雖辯稱:伊都是賣有碼的云云。惟扣案由證人丑○○提供向被告辛○○所購買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影音光碟,內容無非涉及男女裸露、撫摸性器官及性交特寫之畫面,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猥褻內容,且外觀上毫無任何警示標語、內容亦無任何以馬賽克遮掩,無採取任何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此有上開影音光碟封面照片、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㈠第281至303頁),足認扣案之上開物品確屬猥褻影音光碟無訛。又證人丑○○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始至終均一致證稱其2次至上開情趣商店內均係向被告辛○○購得上開猥褻影音光碟,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亦一致證稱被告辛○○有在上址情趣商店販賣猥褻影音光碟。審諸證人丑○○、甲○○之上開證述內容均連續且完整,就購買猥褻影音光碟及蒐證之經過均分別證述綦詳且互核相符,復核無不合常理或矛盾之處,證人2人亦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經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之憑信性,參以證人
2人均與被告辛○○並無恩怨儔隙,衡情當無甘冒涉犯偽證罪之風險,設詞誣攀異議人之理,是證人2人證述內容應屬可信。再佐以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剛剛說你去過該店2次,你去的時候都有看到老先生坐在門口,那個老先生坐在那邊做什麼?)我不曉得,他就一直坐著。」、「(問:那個老先生坐在那邊的時候,他有自己在賣東西嗎?)沒有賣東西,他只有坐在那邊而已,老先生也沒有攤位在那邊。」等語(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15頁),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是否曾經被戊○○僱用過嗎?)沒有,我只有幫忙他,有時候戊○○的攤位或是店面沒有人顧的時候,我就會去幫忙,如果我有空我就會去幫他顧,我算是義務的。」、「(問:你去幫戊○○顧店的時候,你有沒有幫他賣出色情光碟嗎?)沒有,我只有幫他顧店兩次,我沒有賣色情光碟。」、「(問:你幫戊○○顧店的時間是何時?)約是我被新店分局查獲前1個月左右。」、「(問:你去幫戊○○顧店是你1個人還是有別人幫忙顧?)我1個人,如果有不認識的來買色情光碟,我就不會賣了,因為我不認識,就不敢賣。」、「(問:你曾經在戊○○的龍門路的店門口擺攤賣過色情光碟嗎?)沒有,在我幫戊○○顧店的時候,我是坐在店的門口,有人來問我有沒有賣色情光碟,我就說有,要我拿色情光碟給客人看,然後我就打電話給戊○○過來拿色情光碟給客人,因為我不知道戊○○把色情光碟放置於店內的何處。」、「(問:你剛剛說的是替戊○○顧店的情形,那你自己本人有沒有曾經在戊○○的店門口賣過色情光碟?)沒有,不曾。」等語互核相符(見本院99年7月22日審判筆錄第10至11頁)。復觀諸卷附之現場蒐證照片,亦僅見證人乙○○靠坐在店門口,偶爾起身在店內或店外環顧,並無另行在上址店外擺攤販賣光碟之行為(見98年度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宗㈡第173頁至第198頁反面),堪認證人丑○○應係向被告辛○○而非向證人乙○○購買猥褻影音光碟無疑,被告辛○○、戊○○所辯均係臨送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己○○、辛○○、丙○○、戊○○、丁○○所辯均非可採,被告寅○○、己○○、辛○○、丙○○、戊○○、丁○○之妨害風化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寅○○、己○○、丙○○、戊○○、丁○○、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
被告寅○○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己○○、丙○○、戊○○、丁○○、辛○○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己○○、丙○○、戊○○、丁○○就犯罪事實㈡之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辛○○、戊○○就犯罪事實㈢之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觀諸被告6人為警查獲前,均在密接時間及地點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具體情狀,足認被告6人均係基於單一營業目的之概括犯意,而實行單一犯罪計畫下具有反覆、延續性質之集合行為,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均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被告己○○有上述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即明,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6人均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且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非少,造成公序良俗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寅○○無前科紀錄、被告己○○、戊○○、丁○○均有妨害風化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四、附表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係本案查扣之猥褻影音光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之物,係被告己○○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事實㈡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戊○○、辛○○所有供犯罪事實㈢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所查獲之猥褻影音光碟1萬736片及目錄2本、由子○○所購得之「華裔混血妙齡女郎系列」猥褻影音光碟10片、燒錄機1臺、出貨單10本、銀行存摺10本、光碟母版委託加工合約書1份、隨身碟1個、傳真機1臺、R東光碟片2張,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與本案犯行有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⒈被告己○○、丙○○、丁○○亦與被告戊○○、辛○○共同
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雙龍門影音情趣商店販賣猥褻影音光碟;⒉被告辛○○亦與被告戊○○、己○○、丙○○、丁○○共同
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販賣猥褻影音光碟;⒊被告己○○、丙○○、丁○○、戊○○、辛○○共同基於販
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販賣存放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倉庫內之猥褻影音光碟共1萬736片;⒋因認被告己○○、丙○○、丁○○、戊○○、辛○○此部分
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經查:⒈依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可知,其在臺北縣三重市重
新橋下跳蚤市場僅見過被告丙○○,並未見過被告辛○○,業如前述。復觀諸上開跳蚤市場之現場蒐證照片,亦未見被告辛○○在上開跳蚤市場顧攤、營業,是以尚難認定被告辛○○就被告己○○、丙○○、丁○○、戊○○在上開跳蚤市場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就此部分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⒉再觀諸上開情趣商店之現場蒐證照片,僅見被告戊○○、辛
○○顧店之情事,而未見被告己○○、丙○○、丁○○至上開店內。至證人子○○雖持在上開跳蚤市場所購得之「華裔混血妙齡女郎系列」10片猥褻影音光碟,欲至上開情趣商店換購其他影音光碟,惟據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警察局的時候你說,警察在你身上找到的這10片色情光碟,是你在97年年初的時候在跳蚤市場向綽號「阿榮」的老闆買的,老闆當時有拿1張名片給你,並跟你說以後可以拿到他的這家店去更換,你當時所說的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只記得我是在跳蚤市場買的啦,當時老闆是有給我1張名片,我是根據那張名片的地址去被查獲的地點,但是警察比我先到那裡。」、「(問:你當時在跳蚤市場買色情光碟片的老闆現在有沒有在法庭裡面?【當庭命指認】)沒有。」、「(問:請問,根據你在警察局說跳蚤市場的老闆跟你說1張可以加價30元來更換新片,有這件事情嗎?【提示並告以要旨】)他沒有這樣說,是在跳蚤市場都是這樣子,你可以把你看過的舊片拿去你所購買的原攤位換購新片,其他攤位也是有這樣的情形,有些攤位可以拿看完的舊片並加價更換新片,以前是有這樣的換片情形。」、「(問:你是說當時跳蚤市場的老闆是跟你說你可以隨便拿任何1家買來看過的色情光碟,就去名片上面的地址換購新片嗎?)不是老闆這樣跟我說,是在那邊做生意的都是這樣子,很多店都是這樣子,但並不是每家店都是這樣子的。」、「(問:所以你是說,你當時是依照名片去那個地方,那你去那裡要做什麼?)去問看看可不可以更換片子。」、「(問:所以你那張名片確定是跳蚤市場老闆給你的?)是的,老闆給我名片的時候並沒有跟我說被查獲地點的店跟他有什麼關係。」等語(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20至21頁)。
是以證人子○○之證述僅能證明其係在重新橋下向「阿榮」購得,非但無法確認「阿榮」係本案被告之何人,針對可否換購亦純粹係其推測,尚難認被告己○○、丙○○、丁○○就被告戊○○、辛○○在上開情趣商店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難就此部分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⒊警方於97年12月23日15時55分許,持搜索票在臺北縣三重市
○○路○段○○巷○號,查扣猥褻影音光碟1萬736片之事實,固據證人乙○○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及上開猥褻影音光碟1萬736片扣案可資佐證,堪予認定。惟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當天警察是不是有在上開地點查到23箱的色情光碟、色情光碟片目錄兩本?)應該是有查到,但是幾箱我不知道,不過被查獲目錄兩本,這我記得,被查扣的光碟、色情片目錄是1個叫做『 阿肥 』的人的,『阿肥』跟我沒有關係,『阿肥』把色情光碟還有目錄寄放在那裡,被查獲的地點是我承租的。」、「(問:在倉庫查獲的東西,與戊○○有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倉庫中的東西是『阿肥』寄放在我這裡的。」、「(問:『阿肥』與戊○○龍門路的店有何關係?)我不知道。」、「(問:你是否知道戊○○這幾個被告,有沒有去跟『阿肥』買過色情光碟?)我不知道。」、「(問:這幾個被告有沒有去過三和路3段83巷那邊拿過色情光碟?)不曾,因為只有我有鑰匙,所以他們要去要經過我。」等語(見本院99年7月22日審判筆錄第8、11、12、14頁),自難認定上開
1萬736片猥褻影音光碟與本案被告有何干係,而無從令渠等負擔此部分罪責。
㈣、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上開妨害風化之犯罪事實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己○○、丙○○、丁○○、戊○○、辛○○此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世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㈠之扣案物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在臺北縣○○鄉○○路○段│3片│││與貴陽街口查獲之猥褻影音││││光碟││├──┼────────────┼─────┤│二│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815片│││609巷20號4樓軍浩公司查││││獲之猥褻影音光碟││└──┴────────────┴─────┘附表二:犯罪事實㈡之扣案物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秘書5」猥褻影音光碟│8片│├──┼────────────┼─────┤│二│「啄木鳥系列1」猥褻影音│8片│││光碟││├──┼────────────┼─────┤│三│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廂│337片│││行車內查獲之猥褻影音光碟││├──┼────────────┼─────┤│四│在臺北縣三重市市○街與中│5萬1095片│││山路口查獲之猥褻影音光碟││├──┼────────────┼─────┤│五│進出貨帳本│30本│├──┼────────────┼─────┤│六│廣告看板│1面│└──┴────────────┴─────┘附表三:犯罪事實㈢之扣案物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極上BODY」猥褻影音光碟│1片│││││├──┼────────────┼─────┤│二│「恥辱の穴」猥褻影音光碟│1片│├──┼────────────┼─────┤│三│「女尻調教」猥褻影音光碟│1片│├──┼────────────┼─────┤│四│「Anarch-X」猥褻影音光碟│1片│├──┼────────────┼─────┤│五│「巨乳」猥褻影音光碟│1片│├──┼────────────┼─────┤│六│「日本妞對黑人系列8」猥│8片│││褻影音光碟││├──┼────────────┼─────┤│七│「西洋啄木鳥精選系列2」│8片│││猥褻影音光碟││├──┼────────────┼─────┤│八│目錄│1本│├──┼────────────┼─────┤│九│出貨單│2張│├──┼────────────┼─────┤│十│進貨單│3張│├──┼────────────┼─────┤│十一│目錄表│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