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98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葉沛綺
張佳暉 被告 胡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1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1年5月1日,嗣於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則減縮自94年4月21日起算,應屬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法條所示,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顏國賢 於民國94年1月20日邀同被告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㈠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約定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機動計息,並同意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撥付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時,利息改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機動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㈡3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0日起至11年1月19日止,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65%機動計息,自95年1月20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75%機動計息,自96年1月20日起,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96%機動計息,自94年1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80期,依年金法,按月定額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顏國賢之上開借款均僅繳款至94年10月19日,嗣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顏國賢所有供擔保之不動產,惟僅部分受償,尚有152萬7,2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為上開借款之一般保證人,就上開欠款,既經對主債務人顏國賢財產(即基隆市○○○路59之4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為強制執行而仍有不足,被告即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放款帳卡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編號│├─────────┬────┼────────┬────┤││(新臺幣)│起迄期間(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23萬6,189元│自98年6月27日起至│5.80%│98年6月27日起至│1.16%││││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29萬1,060元│自94年10月20日起至│2.76%│94年11月21日起至│0.552%││││清償日止││95年5月20日止││││││├────────┼────┤│││││95年5月21日起至│0.276%││││││清償日止││├──┼──────┼─────────┼────┼────────┼────┤│合計│152萬7,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