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簡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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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清富 律師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調字第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張清富
  相對人
  代理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壹拾
  萬元,聲請人於收到該款項之同時,應將澎湖縣馬公市○○
  段○○○○號土地連同地上367建號建物(澎湖縣馬公市○○
  路○○○巷○○號房屋連同附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為相對人所有
  。
二、辦理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聲請人得將戶籍先行遷入上述
  不動產。
三、第一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所生增值稅由聲請人負擔,所生契
  稅由相對人負擔,所生過戶登記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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