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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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弘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7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上開犯行罪嫌重大,且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
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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