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訴請拆除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36,000元(18,000×
2=36,000),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豐源